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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防车位?
了解人防车位,首先需了解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在战时或重大灾难时用于备战和居民躲避而修建的防护建筑。
《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便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就是人防工程,这也是人防工程随处可见的原因。
而人防车位就是占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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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谁?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占用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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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所有权可以转让吗?
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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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权属于谁?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虽然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不影响其效能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人防建设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同时,《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条也就确立了人防车位“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通常,小区的人防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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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由此可见,人防车位使用权在履行一定的备案审批流程后,可以转让。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也确认,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
另外,实践中虽然有不少地方的主管部门从未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但只要人防车位经相关部门正常验收合格,法院也认为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行为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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